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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饮用水水质标准简介
  • 2011.01.22    来源:高得环保网     发布者:高得科技
  •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自然环境和人文条件等情况制定了自己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而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水质准则,它是各国制定本国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此外,欧供体的饮用水指令、美国联邦环保局的安全饮用水法案等都是颇具参考意义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一、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版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是各国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指导性文件,代表着联合国系统在饮用水水质和健康问题上的立场。1983年以来,先后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一版和第二版,以后又历经8年,在来自90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490多位专家的参与下,于2005年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见附录五)。新的《准则》第三版,可取代既往的各版本,也可取代更早以前出版的《国际准则》。
    WHO制定水质标准的指导思想是:
    1、控制微生物的污染是极端重要的。消毒副产品物对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比消毒不完善对健康风险要小得多;
    2、符合“准则”指导值的饮用水就是安全的饮用水;
    3、短时间水质指标检测值超过指导值时,并不意味着此种饮用水不适宜饮用;
    4、在制定化学物质指导值时,既要考虑直接饮用部分,也要考虑沐浴或 沐浴时皮肤接触或易挥发性物质通过呼吸道摄入部分。
    二、欧共体的《饮用水水质指令》
       1998年修订的《饮用水水质指令》(98/93/EEC)列出了48项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物质指标(26项),指示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几类。以此作为欧共体各国制定本国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25日前,确保饮用水水质达到该指令的规定(溴仿、铅和三卤甲烷除外)。
    三、美国的《饮用水法规》
       美国联邦环保局于1986年颁发了“安全饮用水法案修正案”,规定了实施饮用水水质规则的计划,制定了“国家饮用水基本法规和二级饮用水法规”。该法规即为现行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见附录六),对饮用水中的污染物规定了最大污染物浓度(MCL)和最大污染物浓度目标值(MCLG)。最多污染物浓度目标值是指饮用水中的污染物,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未知或不利影响的最大浓度,是非强制性健康指标。
       “国家饮用水基本法规“(或国家一级饮用水法规)是强制性标准,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满足该标准的要求。其2001年的基本法规共有88项水质指标,分5类列出;微生物学指标7项,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7项,无机物指标16项,有机物指标54项,放射性指标4项。
       “国家二级饮用水法规“是非强制性的指导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美容(皮肤、牙齿变色)或对感官(如臭、味、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美国环保局推荐二级法规但未规定强制执行,各州可选择性采纳加作强制性指标。其2001年的二级饮用水法规共列出了15项指标。
    四.日本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水处理
       基于原有水质标准,日本的最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已于2004年4月1日执行,该水质标准项目(叫水质基准)由原来46项增加到50项,其中新追加项目13个,删减项目9个。在新水质项目中,分两大类;第一类为水质基准,50项;第二类为水质管理目标项目,27项。